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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划定禁行区域,设置相关标志。

  由市公安局负责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我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区域、道路、时段的划定和相关交通标志设置工作。

  (四)做好剧毒化学品运输发证、签注、通报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要做好启运地、途经地、目的地联系通报工作,途径地公安机关要做好运输车辆的运行监控工作。

  (五)开展安全大检查,整治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总体布局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及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状况及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从业企业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完善内部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实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制订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整治,落实专人督办。在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中,对无证运输、超速、超载,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擅自闯入禁行区或改装车辆结构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提高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抢险救援资源,建立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并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够及时、有效施救,保障施救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减少危险后果。

  (七)抓好源头管理,着眼长效管理。

  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员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管理,切实把好源头,加强监督管理,注重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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