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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镇(乡)、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建立自愿者队伍,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利用乞讨行骗的,及时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帮助解决返回的受助人员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建立救助管理站。全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应尽快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位于城市繁华街道及流浪乞讨人员多的社区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转送等工作。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经营单位要落实人员,负责劝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设置救助管理标志。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各救助站、救助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引导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积极向市民宣传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让市民共同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救助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在重点区域和人流密集处开展集中救助行动,确保节日期间良好的市容市貌。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开展地区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实施保护性救助,落实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教育

  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被家庭遗弃,年龄较小或残疾儿童,经过核实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送福利机构安置;对家庭教育方式失当,造成孩子一时离家出走的,通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其找家,尽快使孩子回归家庭;对家庭虐待或恶意遗弃,屡谴屡返的未成年人,尝试开展“类家庭”教育管理方法,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生活和接受教育;对年龄偏大的流浪少年,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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