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具体政策,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交建设项目等,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需求适时调整公交运力和线路。
(二)城市公交客运要积极选用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的车辆,取缔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城市公交车型和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条件及市民需求确定和核准。通过制定一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城市客运车辆加快更新。
(三)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交客运的价格政策。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城市公交客运保本微利的原则,适度调整价格,充分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交工具的利用率。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涉及城市公交的收费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减轻企业负担。
(四)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综合换乘枢纽、公交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交建设项目,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费及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等,按规定符合现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六)开展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竞赛活动,政府对获得优胜的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及城市公交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八、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城市公交客运企业经营行为
(一)加强城市公交规范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公交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章制度,形成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格局。
(二)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特许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等相应的许可,方可经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对利用城市公交车辆、设施从事营利性广告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要严格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关,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