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第一款、第十款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以上或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六)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