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款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以上或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除害处理,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可并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