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筹备组组建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使用时间等必要的资料。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主要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产权证和购房发票及业主使用物业的租赁协议。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资格、任期、改选、罢免,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业主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大会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