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文化、物价、公安、环保、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作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条 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集中经营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具体区域划分办法是:
(一)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小区的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定;
(二)已建成的物业以其已经自然形成的物业范围确定;
(三)以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相对封闭的住宅小区的范围确定;
(四)原有住宅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将几个项目划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第六条 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30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