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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第一批)的通知

  (三)对五号水库、新水源、细鳞河水库三处地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违规项目实施排查,一级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要求,逐项登记造册,实施限期搬迁,今年年底前要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项目杜绝排污,改扩建项目要求逐年削减排放总量,对该区域排查出的项目分新建与改扩建不同类型进行环境整改,2008年底前要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特别是旅游开发景点要求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环保措施。
  (四)对集约化规模养殖及水产养殖企业,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在禁养区内应搬迁的企业坚决予以限期搬迁或取缔;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纠正,未办理手续的补办手续。对其产生的废渣、病死畜禽及粪便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排查时间及方法此次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5月8日至8月8日。其中5月8至5月10日为自查阶段,由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初步列出检查企业清单,落实具体行动任务,企业完成自查工作;5月11日-5月31日为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由市政府组成检查工作组,深入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提出具体整治要求,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公开报道;6月1日-7月31日为整改阶段,责任单位按整改标准及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8月1日-8日为验收阶段,由市政府组成验收组,对整改企业逐户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此次行动要按省政府排查工作要求,增强时效,严肃查处涉案企业,在“查、处、究”上狠下功夫,做到“有件必查、查必有果”,建立跟踪问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已达标企业、停产治理企业、自行停产企业加大巡查、检查和暗查力度。对擅自闲置、拆除治理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验收时达标,正常生产又超标的,要从重从快查处。对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要下决心淘汰一批,着力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治理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曝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重点污染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治污减排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专项行动,做好流域污染减排工作。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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