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6.《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7.《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二、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
此次普查整治是市政府加强对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配置,协调配合,强化法规宣传,为普查整治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形成联动机制,整体推进普查整治工作。
1.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外)、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登记、检验治理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负责对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负责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登记(含注册登记,下同),核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2.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普查登记;不得允许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作业;不得允许未挂有场(厂)内机动车牌照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
3.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许可,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对该流动式起重机的车辆予以予以年检。
三、普查整治工作范围
1.普查对象:
(1)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2)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目录见附件2)。此次普查登记是对尚未登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包括已经停用设备,不包括已确定报废但尚未拆除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