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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的通知


  三、明确责任,确保普查整治顺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达州市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整治方案》(附后)要求,加强信息交流,密切配合,按时按质完成普查整治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具体分工如下:

  1.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外)、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管理、普查登记、检验治理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负责对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负责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登记(含注册登记),核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2.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普查登记;不得允许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作业;不得允许未挂有场(厂)内机动车牌照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

  3.达州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许可,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对该流动式起重机的车辆予以年检。

  四、加强督查,确保普查整治取得成效

  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全面完成普查整治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普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2007年2月底,市政府将组织质监、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普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达州市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在工业生产、道路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广泛应用。为查清在用起重机械、场(厂)机动车辆的数量及安全状况,加强安全管理,控制和减少事故,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8月起,开展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整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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