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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106号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天然气的综合开发利用、道路运输线路、城市基础设施大量施工建设,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日益增多。但这些设备中相当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未对在用设备进行定期检验,部分使用单位(业主)安全意识淡薄、不定期维养,驾驶人员技术素质差、判断不准确,运输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全市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隐患严重,造成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为整治安全隐患、控制事故,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在全市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普查整治的认识

  对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是市政府加强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的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广泛宣传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的意义,组织力量,切实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同时要做好普查人员培训,认真研究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着力整治安全隐患,保障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推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突出重点,坚决清除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组织查清全市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数量和安全状况,并通过普查整治,督促使用单位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定职、定员、定责管理和使用,明确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要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按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经济运行;督促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使其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杜绝违章指挥和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和降低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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