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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五)井下运输。

  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运输工具(如四轮柴油车、拖拉机等)运输或畜力运输。

  (六)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严禁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炸药使用符合要求。

  2.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绳缘线,严禁使用裸线,设置永久固定式放炮线。

  3.炮眼深度、装药量、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

  4.爆破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爆破工负责,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超过规定严禁放炮。

  (七)防排水。

  1.井下下山开采,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以及水泵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泵和备用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2.井下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严禁使用潜水泵。

  (八)其他。

  1.矿山企业应编制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2.矿山企业必须与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矿山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4.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12月中旬,由有关县市区安监局组织召开各有关乡镇负责人、企业业主、矿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宣传、动员并布置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深化整治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中旬,各煤系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开展特种岗位人员和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必须针对省交叉检查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报有关县市区安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工作,并逐项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煤系矿山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有关县市区安监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各煤系矿山的督促整改工作,同时搞好技术指导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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