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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4.加强井巷支护,对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进行密闭,对暂不使用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封闭或打栅栏。采空区要及时封闭。

  5.矿井必须规范设计,从业人员应当使用正规采矿(开采)方法作业。严禁使用巷道式、树枝状采矿法,井下凿岩必须湿式作业,严禁打干眼。

  (三)通风、瓦斯、安全监控。

  1.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采矿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严禁超挖,并留足保安矿柱。

  2.矿井必须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3.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风门应实行闭锁。

  4.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风机安设位置距离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所用风筒应选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不得有破口,风筒出风口距碛头不得大于5米,局部通风机保证24小时运转。严禁使用扩散通风,编织袋、塑料风筒。

  5.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井下应建立测风站,配备一台测风表。

  6.矿井每年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并报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备案。根据瓦斯等级,属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或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7.煤系矿山的所有掘进、采矿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8.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制度。

  (四)电器、照明、通讯。

  1.矿井应当实行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必须经过变压器变电后才能向井下供电;井上井下供电必须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实行“三大保护”,即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矿用产品,严禁出现明接头、明刀闸、失爆现象等。

  3.管、线铺设必须符合规定,禁止通采空区、封闭区。

  4.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证矿区内外、井上井下、主要作业点通讯畅通。

  5.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照明灯具,线路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缆,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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