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井使用酸性矿灯,自救器配备严重不足;
3.顶板管理较差;
4.井下普遍无洒水防尘系统;
5.采矿方法不正确,普遍采用巷道式、树枝状采矿;
6.井上、下供电未分开,使用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备用柴油发电机未使用隔离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7.控风设施不可靠、不完善,主风门距离不够。
(三)业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新建矿井未经原审查机关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内容。执行“三同时”制度有较大差距。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未安装主要通风机,采取自然通风;
2.部分矿井掘进工作面未采用机械通风;
3.矿井通风设施不齐,部分矿井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矿井;
4.矿井未安装风、瓦电闭锁。
(五)现场管理差。
1.未严格按《作业规程》管理顶板,支护不到位;
2.电气设备管理差,电气失爆严重。
四、整治标准
(一)相关证照、图纸资料齐全,特种岗位人员按规定到岗到位。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使用火工产品的矿山还应当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严禁证照不齐的从事生产活动。
2.配足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应有能够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按每一采、掘工作面编制切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并组织上岗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和落实。
6.规范完善相关记录。
(二)地下开采。
1.煤系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煤系矿山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2.煤系矿山企业的矿灯要集中管理,应购置能满足从业人员随身携带的自救器。
3.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及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主要运输巷道、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掘进工作面严禁宽面(大于2.0米)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