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超出核定产量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粘土砖量以每立方米200元标准在预缴专项基金中扣减。
(三)在框架结构填充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其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决定无效,责令建设单位按照墙改节能主管部门规定时限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三)未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的征收、审批、返退、处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
(二)在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