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5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并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2009年7月)。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7月底前上报到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省普查办全面验收;发布和开发应用普查数据;参加全省普查工作的总结和评比表彰。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鹤政办发〔2007〕83号文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工作办公室是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从事普查的日常业务工作;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组设在市农委,负责我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等三类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绥、萝两县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部门参与及支持市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城管、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商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六区负责成立区级专门普查机构,并设立专人,协助环保部门搞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鹤矿集团计划处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所辖企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协调鹤矿集团水电热力公司提供污染源基本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