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地质教育和人才培养。逐步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鼓励地质科技人员到高等院校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人员待遇,改善野外地质工作条件。对从事野外地质工作的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和管理机制,造就一大批品德优良、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新人。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的环境。人事部门和编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地质勘查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财政部门对地质勘查的资金要给予保障按时投入。
(三)开展重大地质技术攻关。积极开展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的深入研究和应用,加强对萝北金、铁、镍金属成矿区勘查的科技支持,加大对萝北云山石墨矿区外围的勘查力度,组织开展隐伏或深部矿床和煤炭深部接续资源以及急需矿种成矿理论及勘查技术方法的科技攻关,力争实现新的找矿突破。提高新河口腐植酸勘查程度,积极探索石墨矿等新的选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和集约利用水平。
四、切实提高地质工作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对各类地勘队伍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支持和管理。要积极支持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禁止借矿业权人勘查开发之机,抬高用地及青苗补偿林木赔偿等费用标准,协调解决勘查开发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勘查活动正常开展。进一步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地质工作环境。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加强地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确保《决定》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认真实施鹤岗市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十一五”规划,及时修订我市矿产资源规划,完善市县二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体系,明确地质勘查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地质勘查工作合理布局,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要突出抓好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开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规划的衔接。要发挥规划的先行及宏观调控作用,对探矿权设置实行规划审查制度,适时开展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和修改及评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及时修改和调整规划。
(三)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建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