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
4.年度内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或发生1起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5.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继续生产的矿井。
6.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生产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
8.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
9.资源枯竭且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井。
10.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道下)开采的矿井。
(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实施矿井资源整合,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减少矿井数量,提高矿井规模。
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批准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关闭矿井补偿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关闭矿井补偿办法为:
(一)补偿的范围
1.列入2007年和2008年关闭的证照齐全的矿井。
2.非法生产的矿井、资源枯竭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矿井和可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其中不同法人的煤矿进行资源整合由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补偿)均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二)补偿标准
按矿井设计每万吨生产能力补偿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补偿方法
符合补偿条件的煤矿企业先向所在区提出申请,经区审核,报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拨发补偿金。
(四)补偿资金来源:
在上级未明确下拨资金来源之前,暂由市煤炭工业协会与煤炭行业部门采取集资办法,按各煤矿年设计能力1元/吨收取集中管理,连续征收两年(2007-2008年)统筹为矿井关闭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