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7〕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工作目标和部署,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依法行政,深化煤矿整顿、打击非法生产、淘汰落后能力、规范资源整合、促进结构调整。坚决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政府确定的煤矿整顿关闭标准,坚决依法关闭不合格矿井,通过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减少矿井数量、提高矿井规模、增强矿井安全防范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煤矿事故多发的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我市煤矿到2008年底减少10处,使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处左右。
三、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一)确定煤矿整顿关闭的重点
根据国家确定的关闭类型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重点,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确定以下整顿关闭重点: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
2.在国有重点煤矿矿区范围内开采影响和威胁大矿安全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