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查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原则。督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项目工作总体部署和领导小组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务求落实。
2、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的原则。督查工作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督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坚持及时办理、从速落实的原则。对于市政府、领导小组决策督办或市领导交办的督查事项,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办理,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督查事项,上报办理进度或说明情况。
二、督查工作范围
1、市委、市政府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
3、领导小组重大事项决策及有关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4、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有关项目建设等方面的督查督办业务。
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工作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被督查单位重大事项贯彻落实的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2、督促落实。督促被督查单位及时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
3、提出建议。对被督查单位在贯彻落实有关精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开展深入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按照分级承办、归口负责和整体协作原则,对涉及多个县区、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和调度。
四、督查工作程序和方式
1、登记立项。经领导审定的督查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对督查事项要及时进行分解,把各项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时限化,准确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督查工作的具体方式,形成督查方案,送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立项。督查方案和拟办意见一经审定,应及时发送主办(协办)单位。督查事项以《督查通知》等形式发出,如属紧急督查事项,可先用电话、传真等将立项内容和要求通知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随后发出书面督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