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地各部门要依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严格履行职责,要及时公布应急指挥部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通讯号码或联系方式。灾害发生时,要根据灾害规模及时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预防地质灾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与气象、防汛、地震、民政等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市、县(区)、乡(镇)之间的信息畅通。气象部门要发挥部门技术和资源优势,对大(暴)雨及强对流性天气做好滚动订正预报和实时跟踪监测,以内部网、因特网、电报等方式形成防治区域内信息的同步共享,保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雨情、水情、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五)完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应急反应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监测预警和群测群防制度、地质灾害预报和危险公告制度及治理责任制度。各县(区)要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点地质灾害点进行巡回检查,靠实责任,做到心中有数,督促或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预防和治理措施,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要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六)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计划、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审批相关建设项目时,要把好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关口,从源头上防止工程建设活动人为造成新的地质灾害。
(七)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发放和填写《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等手段,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的主要手段和方法以及应急避险的措施,保障灾害发生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转移,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鼓励群众克服依赖思想,对灾害隐患点自己动手,及早防治,防止因延误时机造成地质灾害损失。
(八)加强矿区地质灾害工作。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地质环境问题,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监督采矿权人认真执行《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生成环境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