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物配租。主要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以收购、腾空旧房和社会捐赠的住房为主进行配租。政府出资建设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50平方米。
(三)租金核减。对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产权单位要按照省、市、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
实施廉租住房,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健全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制度建设。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定西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各县区都要尽快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及目标考核、办事公开、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管理服务。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公开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事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实施年度复核制度,强化管理,改进服务,保证廉租住房政策落实到每个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各县区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管理体系,对申请、审批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对准入、退出实行备案制度。做到底子清楚,目标明确,准入及时,退出适时。特别对今年要实施保障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必须建立台帐(卡),对号入座,实现全员保障。
(三)考核验收。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等诸多方面的特性。因此,必须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硬性指标,严格考核。每年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用三到五年时间建立起完善的廉租住房建设制度,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市上每年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要依据考核情况确定优秀、达标、未达标单位。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达标单位要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