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的资金筹集
廉租住房资金,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年内都要安排一定资金,满足今年的廉租住房资金需求。从2008年开始,要将廉租住房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从2008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在安排预算时,都要安排足额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数额以满足当年廉租住房保障需要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在每年年底决算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报经房改领导小组审议批准,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管理。
(三)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市、县区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具体安排资金数额由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城建、房改部门确定。
(四)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直管公房是住房领域的社会公共资产。出售直管公房所归集的售房款实质是对社会公共资金的回收,用其部分净归集资金投入廉租住房,可以视同为社会公共资金的投入,是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重要补充,全市直管公房售房款按15%提取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充分发动和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全方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而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步伐。
四、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鼓励城镇最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
(一)发放补贴。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确定,鉴于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未达到维修费和管理费之和的标准,暂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60%执行。市区的公有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核定,其它县的公有住房租金由县物价局会同房地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测算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审批。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当年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补贴面积。市区当年商品住房的平均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并公布;各县也要由相关部门公布当年商品住房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