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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定政发〔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定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精神以及《定西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从2007年起,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到年底全市所有县区全部启动。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通过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

  2007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2008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2009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符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已经实施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原认定面积标准不变。有条件的县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也可提前实施上述目标。

  (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三年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三年以后可适当提高。目前已实施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不变。有条件的县区,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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