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
(定政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方式,切实做到为乡镇减债、减压、减负,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界定乡镇事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科学预算,确保乡村公共支出基本需要;促进发展,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建立消化债务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保持乡镇的预算执行权、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法律主体地位不变。
二、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乡用
(一)收入统管
各县区要在合理界定乡镇税源范围、非税收入征管项目的基础上,确定县区对乡镇收入任务考核机制。撤消乡镇金库,乡镇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全部上划县区级财政管理,缴入县区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县区级财政收入管理,但要分乡镇核算和考核。
(二)支出统核
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和根据事权划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的乡镇财政应负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以及落实上级各项惠民涉农政策等必需的支出,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在认真清理核实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的基础上,按全县统一水平,从预算中全额安排。凡属上级政府承担的支出,上级财政必须足额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乡镇配套;上级委托乡镇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资金,不留缺口。
(三)账户统设
取消乡镇财政所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帐户,各乡镇重新开设的帐户必须经各县区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统一审定,在指定的结算银行(信用社)开设,原则上只开设“基本支出帐户”、“收入结算户”、“村级资金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