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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水电站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1、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单位工程及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

  2、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3、竣工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政府投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资金投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严格水电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手续不全的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电力部门一律不得并网。对各类违法违规项目,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建项目,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未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但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补充评审,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吊销取水许可证,撤销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并与大网解列,责令腾空库容及停止运行。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已建、在建的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具体参照水电部水电[2006]338号文件执行);逾期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违规建设被责令停缓建、停止或限制运行、限期拆除等造成的各种损失,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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