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定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4月2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定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全程管理,优化国有土地资产配置,促进土地高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利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后管理是指对已批准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利转移、改变用途及他项权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已批准国有建设用地的利用,必须符合供地限定的使用范围、土地用途、使用年期、利用条件;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设定保持一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利用条件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复核验收。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是指已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移行为,包括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交换、赠与等。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和永续利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