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黄冈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1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实行在地统计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政府决定将原由市统计局直接管辖的黄冈市区内的各类单位(无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的统计业务工作移交黄州区实行在地统计。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目的
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财税体制改革、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和区域经济的加速发展,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实施在地统计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有利于理顺黄冈市区统计秩序,确保统计单位不重不漏,保证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为黄冈市区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和市属的企业、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法人单位按注册经营地划分统计归属地。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按经营地划分统计归属地。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跨区域经营的单位由法人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
(三)在地统计的业务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单位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住宿餐饮业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开发统计、能源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科技统计、人口及劳动力统计、社会统计、服务业统计和贫困监测、妇儿监测、环境监测、文化产业以及各项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和普查等。
(四)实施在地统计后,市统计部门要不断改进、完善、加强重点行业的直报制度和超级汇总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业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管。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系统、本行业统计资料时应抄报市统计部门;各部门开展涉及本系统、本行业以外的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收集,要按照《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向市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