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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普查办依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以及全省普查工作评价标准,确定全市普查工作的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并请相关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均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办按照国家和省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及普查各阶段实施方案的制订;开展普查工作的宣传、组织动员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数据汇总、分析和污染源数据库档案建设;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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