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农垦、监狱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本系统农业源、工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物的普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对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1)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控重点污染源(武穴市、麻城市、黄梅县除外)的普查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武穴市、麻城市、黄梅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辖区内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普查监测工作。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以外的工业源的普查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均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原则上由各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
(2)生活源普查监测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落实。
(3)农业源普查监测由省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落实。
(4)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
(5)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6)国有农场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由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落实。
(四)培训工作
省普查办负责各市、州、县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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