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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2)各级普查机构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数据处理及统计组等四个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各组人员由市环保局和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集中办公,统一指挥。市普查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
  2、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定等;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报道;
  5、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6、组织指导对重点污染源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正确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督促建立各级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7、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成果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本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普查员。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经培训合格的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1、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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