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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1、准备阶段(2007、10-2008、1)
  (1)成立机构
  市、县(市、区)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宣传动员
  制定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
  (4)技术准备
  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由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选聘和培训工作完成后,各级普查机构应将获得工作证件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名单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备案。
  (6)污染源调查摸底、清查及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调查摸底和清查工作,确定污染源普查对象,督促普查对象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2-2008、12)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进行现场逐一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4月完成入户调查。
  (2)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审核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接受省、市普查机构的审核、验收。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4)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机构负责完成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验收后上报省普查办。
  (5)各级普查机构配合省普查机构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验收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上报和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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