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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认真落实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加强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调整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上报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化工、钢铁、医药、纺织、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企业节能工程”,促进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配齐管好节能减排计量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计量监控体系,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监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责任目标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努力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认真落实《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用电单耗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优化调度各类发电机组的发电次序和时间,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黄冈供电公司负责)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认真贯彻《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实现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到2008年,县(市)城区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负责)
  (二十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鼓励单位、个人购买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运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建委、财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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