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以刘雪荣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卢焱群,市委常委、副市长龙福清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减排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节能减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黄冈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9吨标准煤下降到1.1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3%。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5.6%,控制在3.73万吨以内;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27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不超过0.66万吨。全市县级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来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大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在出口配额的申报和分配中,严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关,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一律不向国家申报出口配额,不向国家要求提高出口退税率。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列为差别电价政策目录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商务局、环保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黄冈供电公司负责)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大淘汰钢铁、建材、铁合金、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抓紧组织调查,摸清现状,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重点落实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到2010年,关闭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03万吨,其中2007年已关闭落后水泥生产能力41万吨,对全市剩余造纸落后生产能力8.86万吨,2007年全部关闭到位。对不按期关闭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开工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征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控制申报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冈供电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