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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近两年来,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加强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节能减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先进地区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目前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还不少,资源利用率低、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民族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节能降耗、污染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加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落实和检查考核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确保完成。各地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各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好的地方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每年要将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考核。
  从2008年开始,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停止新开工项目审批,停止工业用地审批。
  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各级节能减排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要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加强宣传,强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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