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定西市人事争议促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已经2006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定西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根据《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区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聘用机关的负责人和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和补充。主任和副主任的变动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委员的变动需经同级仲裁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实行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和结案的审批工作;
(二)聘任或解聘专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培训与管理;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处理重大或疑难人事争议案件;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