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完善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优化支出结构,努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改水和危房改造等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确保涉农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级资金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及培训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加强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三)“三清理”,即清理财政收支,清理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债权债务。
一是清理财政收支。认真核实乡镇财政收支的规模和范围,摸清财政收支底数。对各项财政收入进行认真清理,掌握各项税收、非税收入的来源和结构,确保应收尽收,坚决杜绝违规征收等虚增收入的行为。全面清理乡镇财政供给范围,进一步核实与财政支出相关的基础数据,防止随意开支、突击花钱、虚列支出的行为。清理核实工作要周密细致,确保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可靠。
二是清理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是指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用财政拨款开支或补助基本工资的职工,其中行政单位人员和全部工资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人员列财政供给经费人员;部分工资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列财政补助经费开支人员。原未列入财政供养范围,由于经费管理和拨付方式改变,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开支人员,不列入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县(市、区)要对现有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分类登记造册,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要严格界定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不得随意扩大财政供给范围。大力整合乡镇事业站所,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认真做好各类临时人员和各种超编人员的清退、分流工作。严格编制内进入手续,严禁超编进人。
三是清理乡镇债权债务。按照“防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切实做好乡镇债权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各乡镇要对本级政府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核实后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按照先易后难、先短期后长期、先个人后集体的顺序,制定分阶段清收债权和化解债务的目标和步骤,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各乡镇要积极拓宽偿债的资金来源渠道,乡镇集体资产产权收入和变现收入、闲置资产的租金、收回债权的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还债的资金,原则上都要用于偿还债务,有条件的乡镇预算内财力或超收财力也要安排一部分作用偿还债务。今后,乡镇办任何事情都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盲目举债兴办企业和公益事业;不得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各县(市区)应建立乡镇政府借贷审批制度,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对外借贷,必须报县(市、区)财政审核、县(市、区)政府(管委)批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以及变相举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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