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十三)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抓好10大特色产业集群技术研发中心(基地)的建设和功能完善,强化对自主创新的支撑。鼓励企业建立面向行业和产业的研发机构,加大对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支持进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序列。
(十四)支持产学研联合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兴办专业孵化器,加快高新技术专业孵化器建设,引导产业孵化器向市场化、专业化和高技术化发展。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报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加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的产业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技术创新孵化基地职能,完善鼓励扶持政策,加强孵化设施建设,增强孵化能力。鼓励支持各类科技园区特别是专业化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进一步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职能,结合城市新区建设拓展发展空间,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提供平台。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
(十六)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资金,重点对发明专利、有出口能力和出口商品目的地企业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实现了有效转化的,给予3年专利维持费补贴。
经鉴定的成果在水平相同的条件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可优先授奖;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视同成果鉴定,经实施经济效益显著的授予市技术发明奖,有关发明人在评聘职称、评选拔尖人才和科技十佳时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承认。
大力实施专利战略和名牌战略,把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点指标,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著(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项目。
(十七)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对已经取得重大专利并开发出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办法,依法落实“一奖两酬”(“一奖”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两酬”即单位将专利实施或转让后,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制度。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单位实施成功投产后,单位可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后,可从专利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酬金,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酬金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