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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地)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填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程序),由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直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准备论证材料,并将论证材料、有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和申请一同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

  (二)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由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直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认真考察论证,写出考察报告并编制规划,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报送《建立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和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

  (三)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立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准备论证材料,由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并组织专家小组评审,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件分别抄报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四)建立县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建立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准备论证材料,由县(区)环境保护局初审,并组织专家小组评审,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件分别抄报省、市、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占面积大的一方牵头与有关省、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本着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确定土地权属,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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