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
(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五)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
(四)制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五)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依法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六)组织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参观、旅游活动;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