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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2007]8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第十一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德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市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将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的资金逐步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自然保护区不同的级别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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