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应急结束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授权启动该级应急预案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级应急指挥部门通报。
5、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并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要会同网通公司等有关部门,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咨询机制,在省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的指导下,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2.2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