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5)灾害发生后,各级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6)各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4.1.4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1.5 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2.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 应急通信方式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会同网通公司等部门,保证市、县气象局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4 气象灾害评估
4.4.1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4.2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4.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4.4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 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新闻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