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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冰雹、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特大、重大、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分别达到5-2级,确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同时可综合考虑防汛抗旱部门关于山洪、干旱等灾害预警级别标准。

  3.3 预警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省气象台发布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正处在预报区域内;

  (2)市气象台做出本地区未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周边地区已出现了重大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

  (4)本区域内已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手机气象短信、电话、传真、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向党政机关领导汇报,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防汛、中小学校、重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同时,还应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

  4.1.1 Ⅰ、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

  4.1.2 Ⅲ、Ⅳ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应急指挥办公室做出应急部署,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

  4.1.3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各级气象局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各级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台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在中央、省气象台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市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同时加强对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县气象台站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指导,及时向县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县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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