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玉林城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五、凡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凡违反本《规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凡违反本《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的行为人以及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或伤害,本人无能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生产、储存、经营、燃放、运输、携带和夹带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或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8295555(玉林市安监局)、110(玉林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要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