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玉林城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玉政发〔2008〕3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减少噪音、火灾、爆炸以及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城区的具体情况,现就在玉林城区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玉林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这里所指的“玉林城区范围”包括:
(一)二环路(含建成、在建、准备建设的规划标线)内的区域;
(二)位于二环路以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区;
(三)玉林城区往茂林公路至秀水收费站、往新圩公路至市第一看守所路口、往卖酒公路至寒山水库路口、往陆川公路至岭塘收费站、往玉公公路至坡塘收费站、往玉石公路至二环路仁东路口的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报经玉林市公安局审批,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入玉林城区一环路以内的,必须持有玉林市公安局签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