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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八)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项目部或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员工作简历(原件),同时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内的养老保险金交讫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不予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资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提交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核发年度备案证书(一式二份),并保留上述资料复印件予以存档。
  第七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届时,外进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续备案,延续备案无次数限制。
  第八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上报外进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记入外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
  第九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中标后,应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手续。企业备案工程项目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工程类别、规模的要求。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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