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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和工程项目备案制。
  年度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工程项目备案制是指,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注册的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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