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07〕130号 2007年12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全区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不断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一)构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与信息共享系统。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由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总体建设方案,针对自治区境内各种易发气象灾害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分布区域和特点,构建包括天气雷达、自动气象站、雷电、酸雨、大气成分、土壤水分、水汽遥感、交通气象等监测项目的气象灾害综合观测网。
要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不受破坏,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与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确定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由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与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会同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实现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的互通、共享,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