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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第十条 申请建设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原有建设用地复垦后经法定验收机关验收后出具的验收意见,提供被置换农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申请置换方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编制土地置换方案。
  第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置换方案在申请置换地、被置换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为15日。
  第十三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后仍有异议的,不得置换。
  第十四条 土地置换方案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置换,由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置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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