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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所有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制作完成的,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日期、场所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并签字或盖章。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参加人不到场确认的视为拒绝签字。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5日内,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递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听证所需经费列入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违反听证程序的;
  (三)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主持人助理或书记员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听证过程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宣布听证无效,并重新组织听证。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公众代表等扰乱听证秩序,由听证主持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必须先由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举行的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听证活动或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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